编者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6月12日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其中,规定污水垃圾处理、再生水和污泥处理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根据新规定,污水、垃圾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
78号文一出台就在污水处理行业引发争议。对此,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和业内企业反响强烈,认为骤然取消污水垃圾、再生水及污泥处理等行业免增值税的政策,对行业发展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他们已将有关情况形成调研材料,提出相关建议。
“这份名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的实施,将进一步压缩行业利润空间,加大企业现金流压力,加重企业税赋负担。”在污水处理行业,近年来还没有哪个政策如“78号文”一般引起业界一致而激烈的反应。
而不久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回应全国政协常委王毅就此政策的提问时,表明这一政策“经过充分调研、受到市场企业欢迎”的说法,更是让业界颇感意外。
“据我了解,没有一家大的污水处理企业被征求过意见,更别提欢迎。”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笑言。而环境商会也因此将本来打算内部报送的政策建议改为召开媒体座谈会,希望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关注和重视。
“政策已不可更改,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在制定过程中真正与企业沟通,重视企业意见,考虑行业的真实情况。”骆建华说。
环境商会第一常务副会长、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赵笠钧认为财税部门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应该理解为是在营改增大背景下减轻企业的税负。但对污水处理等行业,其影响确实是负面的。”
一个不优惠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征收后,污水处理行业的基本利润水平下降两个点,可能使一些企业的利润水平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不了多少;存量项目所受影响最大
事实上,赵笠钧当时并没有细看这个《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光看名字还挺高兴,以为又是什么优惠政策。但很快,公司投资人就打来电话,直言这是要加税,由于成本变化要求启动价格沟通和调整机制。“这一政策出台后,环境商会也进行了初步的测算,每个企业情况不同,但基本上利润将下降两个百分点。”他说。
环境商会此前的调研报告显示,以上市公司兴蓉环境为例,2014年利润总额9.16亿元,按照增值税新政计算,其当年增值税和所得税净增加额约为2800万元,占比达3%。
二三个百分点看起来似乎不多,但联系全行业常年8%~10%的利润水平以及接近6%的同期贷款利率,两三个百分点的利润下降就不再是什么“毛毛雨”。 那么,一个名为优惠的政策为何反而为企业加了负担?利润下降为何让业界很受伤?
“这一政策将使污水处理企业的利润水平降低到接近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以我们的投资人才着急。”赵笠钧说,对于并非暴利而以稳定持续现金流为特点的污水处理行业,投资人赚的也就是比银行利率高那么一点。
而对于优惠政策却变增税的问题,赵笠钧解释说,首先,对由市场定价的资源回收行业而言,实施营改增后,上下游整个产业链各环节环环抵扣,可能确实有税收方面的优惠。但由于当前增值税改革并未实现污水处理的全产业链覆盖,使得这一行业整体税赋事实上是全面上升的。
具体地说,对于污水处理等行业而言,建设成本占总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如果作为污水处理行业上游的工程建设行业完成了营改增改革,那么企业就可以获得增值税发票,也因此可以在未来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获得增值抵扣,那么,对企业来说税负是降低的。
“但现实是目前建筑工程单位缴纳的流转税税种为营业税,不涉及增值税,导致处于产业链下游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建安行业还没启动相关改革,反而在下游的运营环节先开展营改增,这个顺序恐怕是反的。”赵笠钧说。
他同时表示,新建项目还可以在项目投标时考虑税负增长而进行报价调整,消化成本。但对大量已经建成的存量项目因为调价困难,很难再进行这样的操作,因此所受影响最大。
而应收账款这个污水处理行业的“痛点”更使得问题变得棘手。环境商会调研报告指出,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应收账款数额大,垫付资金比例高。环保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签订的BOT、TOT协议一般约定支付周期为月付或季付,而地方政府还存在补偿不到位、拖欠等现象。
“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应收账款已普遍增加到占营业收入的50%左右,现金流压力特别大。”赵笠钧说,如果对只能收回一半的收入还要按17%来征税,那意味着企业到手的收入只有合同的33%。“这个收入大约只够覆盖运营成本,如果项目有贷款,同期利率有可能都无法及时偿还。”
征税一些隐形的成本增长也不应被忽略。环境商会的调研显示,目前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增值税退税周期不确定性问题。根据以往经验,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逐级审核批准的时限较长,实际操作中每季度或半年才集中办理退税,企业在此期间需要承担约为5%~6%的短期融资成本以补充流动资金。
据初步估算,此次开征增值税后企业资金垫付率将总体上升至65%左右。“征税带来的资金占用成本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成本,投资人都会计算。”赵笠钧说。
期待靠谱的实施细则?
业界呼吁对存量项目区别对待;行业比照现代服务业执行6%的增值税率;实施即征即返政策,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和沟通成本
“我们相信财税部门改革的大方向是积极的,但对一些行业具体的政策出台还略显仓促。没有更广泛地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从出台到实施的时间太短,在具体操作性上也并不明确。”赵笠钧已经听到一些企业反映,去报税时发现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返还的程序上都还不太清楚。
环境商会和众多企业将希望寄托在还未出台的78号文实施细则上。“希望财税部门在出台实施细则上能够参考企业行业的意见,更具操作性,减少对行业的负面影响。现在正在向上递送建议。”骆建华表态欢迎财税部门来商会调研座谈,我们可以拿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影响。
记者了解到,企业界向上递交的相关具体建议主要有3个:一是针对污水垃圾处理存量项目制定过渡期政策;二是建议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比照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并做到即征即退;三是在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全产业链完善营改增政策。(具体见本版相关链接)
对此,赵笠钧表示,事实上增值税目前有两个税率,除了17%税率外,现代服务业目前是按照6%税率来计征的。而污水处理行业作为公共服务行业,我们建议也比照6%这样的优惠税率。和17%相比,按照优惠税率计征,将大幅降低污水行业的增值税赋,对利润的影响也将降低至0.6%~0.7%,基本企业可以承受、消化。“我认为这符合国家为企业减负的政策预期。”
相关链接
对78号文的三项操作性建议
一、新旧有别
具体而言,就是对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执行新的增值税政策。但是对已建项目,由于已经完工的建筑安装工程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建议允许存量项目采用政府已经认定的总投资额(例如采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会计账面投资总额),在摊销或折旧年限内,按当期摊销或折旧额和相应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与当期增值税销项冲抵后,再按净额缴纳增值税。
二、执行优惠税率,明确返还时间
执行6%的增值税率,此外,因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而增加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费用也应全部返还;增值税返还部分不应纳入所得税的计税范围,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防止重复征税。
三、增值税改革应从上至下
建议率先从上游的建筑业开始改革增值税政策,以免处于下游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应以从事建安工程的建筑业全面实施后的时间作为执行时点。 ——节选自环境商会调研报告
78号文存在的四个问题
财政部在出台文件之前通过了充分研究和调查,但是依然存在如下问题:
一、样本调研不准确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谈到,调研中听到了两种声音:其中,赞成的是以专家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作的企业为主,认为符合方向。叫苦的主要是市政单位,因为他们的不专业化运作,没有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而且长期享受免税政策,所以对政策调整还不太适应。
这与市政环境行业主流企业所反馈的情况并不相同。在我们的调研中,无论是市场化、专业化公司还是非市场化、非专业化公司均表示:目前环境治理服务企业规模相对弱小、属于微利的公用行业,78号文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出台,无形中突然加大了企业的税负,让本就微利的环境治理企业在收益打上了一个折扣,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
二、鼓励市场化转型?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根据 E20研究院所统计的数据,污水特许经营的投资运营集团所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数量在全国占比达到47%。而这些公司一般都已跟政府签订固定的价格,本次税负调整后想从政府获得价格补偿非常困难,这将会造成企业的直接损失。在PPP落地普遍困难的当前,上述举措会大大挫伤社会资本对政府契约精神的信心和合作意愿。
三、关注细分行业不准确
全国政协常委王毅建议,财政部下一步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包括行业协会对78号文落实情况到企业做一些深入调研,特别是垃圾回收企业。
但是众多业内龙头企业表示,78号文的出台对于污水处理企业以及垃圾焚烧企业的影响,要比垃圾回收企业严重得多,如果这项政策就此执行,会伤害到已在过去10多年特许经营的推行过程中,发展成熟起来的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环境治理主力军。
四、部委间合作仍不密切
在PPP领域,住建部自2003年以来的特许经营改革已取得了实质性的成就,有初具规模的产业主体,有大量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从78号文的出台可以看出,部委之间行动中依然不够默契,而在PPP这样一个横跨多个专业、具有高度复杂性的模式上,这样的欠缺更加妨碍其顺利推进,也许这是一年来PPP落地难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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